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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同业实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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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1私募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同业实务探讨 
单价: 1.00元/
最小起订量:
供货总量: 1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4-09-04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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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继承人合格投资者身份要求
继承人资格:
继承人不必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因其只是继承并非主动投资,要求继承人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过高,并不合法。
强制赎回建议:
继承人应强制赎回资产并转化为现金资产,然后再予以分配,以确保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不建议强制赎回:
不建议强制赎回,而是对于不合格投资者的继承人不允许追加购买,除非有特定外规要求或合同约定。
争议处理:
客户与分支机构的争议处理是极易引起争议的事项,因此应遵守资管机构的原则,从继承人角度出发,保护投资者权益。
资产净值和继承人选��问题
选择时点:
继承人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办理非交易过户事务,选择时点会影响资产净值的处理。
继承者情况:
如果继承人从未参与金融投资,且继承后净值一直下跌,会涉及“投资者保护”问题。
净值高低问题:
产品净值高低对于公允性影响并不大,后续净值的变动无法进行预判和控制。
强赎建议:
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继承者应当进行强制赎回。
法定权利:
继承是法定权利,不得因合同约定剥夺。
适当性管理和资产继承权
适当性要求:
适当性管理不应影响继承权。合同设计应该在充分考虑到此类情况下,明确约定相应处理方式。
合规要求:
根据《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四十六条,管理人可以让继承人继承资产,但需进行风险测评、风险揭示、双录等。
协商沟通:
建议以协商沟通方式处理,不要设置强制赎回,同时建议查阅非交易过户和适当性的法规要求。
风控和风险匹配问题
风险管理:
需要协商和风险揭示,避免强制赎回,并遵循相应规则。
资管合同:
继承事宜需在资管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合同约定在该情形下进行份额强制赎回,则有依据进行强制赎回。
合规要求:
管理人可进行充分告知和风险提示,让继承人自行选择是非交易过户持有份额还是强赎获得现金资产。
托管行现行处理方式
合同规定:
某些托管行在私募基金合同中规定非交易过户受让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而另一些没有明确资格约定。
法规要求
法规引导:
根据《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管理人可让其继承资产但需进行相应风险测评与风险揭示。
合规流程:
适当性管理不应影响继承权,但券商发现继承人不符合要求也需相应处理,建议以协���沟通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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